河南省整形美容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
Henan ###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center |
|
当前位置:首页 > 质控动态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商丘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作者:
时间:2023-08-30
浏览:
来源:
字号:【大
中
小】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各县(市、区)卫生健康委,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: 为适应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形势、新任务,深入细化落实《医 疗质量管理办法》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医疗 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》《河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》 等要求,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,强化医 疗质量控制中心规范化、专业化、科学化、精细化建设与管理, 我委组织制定了《商丘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 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商丘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,健全高水平医疗质量 管理与控制体系,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(以下简称质控中心) 的建设与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法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》《医疗质 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》《河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》 等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,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,促进医疗质量安 全同质化,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,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 建、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。 第三条 按照组建、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级别,质控中心分为市级质控中心和县(市、区)级质控 中心(组)。 按照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,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、 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。 第四条 卫生健康委负责同级质控中心的规划、设置、管 理和考核。 第五条 参照国家、省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,结合市级质 控中心设置现状,完善相应市、县(市、区)级质控中心(组), 并做好质控工作对接。
2
市级质控中心与县(市、区)级质控中心(组)共同组成全 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,下级质控中心接受上级质控中心 的业务指导。 第六条 县(市、区)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同级质控中 心新增设置、变更等调整情况于1月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。 下级质控中心调整情况于1月内向上一级质控中心备案。
第二章 质控中心产生机制 第七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应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 需要为基础,设置原则如下: (一)与国家、省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保持一致; (二)结合本地实际,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 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; (三)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; (四)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; (五)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,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、 整合、细化。 第八条 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 (以下简称责任单位)设置。市级质控中心责任单位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: (一)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、设备、设施及 专职人员,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; (二)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,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,
3
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; (三)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,在全市具有明显优势和 影响力,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; (四)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; (五)能够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。 县(市、区)级以下质控中心责任单位的条件由同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确定。 第九条 市级质控中心设置流程如下: (一)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首先向属地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步 遴选,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。市直单位直 接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。拟申请设置的质控中心应在省卫 健委首批规划设置的质控中心清单范围内。 (二)公示拟定责任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,公示期不少 于5天。公示结束无异议者,做出同意设置的决定; 县(市、区)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同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确定。 第十条 申请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向相应的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本单位基本情况; (二)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 的成效; (三)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、技术能力、学术地位
4
和设备、设施条件; (四)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,拟为质控 中心准备的专(兼)职人员数量、办公场所、设备、设施和经费 情况; (五)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。
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应成立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 委会),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。 第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专委会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 要和以下要求: (一)专委会委员应具有专业权威性、区域代表性,热心 质控工作,原则上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 (二)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委会。质控中心专委会 委员数量不超过20名,其中责任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5名; (三)专委会设1名主任委员,由质控中心负责人担任; 可以设置不超过3名副主任委员,其中至少2名由非本中心责 任单位专家担任。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、顾问等荣誉职位; (四)专委会委员由质控中心责任单位推荐,经委员所在 单位同意,报市卫生健康委审定; (五)秘书设置不超过2名,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秘书, 为质控中心责任单位人员,协助主任委员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 作; 县(市、区)级以下质控中心专委会/专家组具体设置办法
5
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。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,为人正直,秉 公办事,乐于奉献; (二)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,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,有 较高的学术造诣 (三)具有较高的医疗质量管理能力,熟悉医疗质量管理 的有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专业知识,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 工作; (四)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, 熟悉行政区域内本专业领域基本情况,了解国内、外本专业医 疗质量基本情况; (五)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时间统筹能力,能够胜任专 委会主任委员工作; (六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 的,由责任单位于1月内重新推荐人选,并报请同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。未予批准的,调整质控中心责任单 位 。 第十五条 质控中心专委会任期与质控中心管理周期保持 一致,调整周期为4年。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,不 进行增补。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委会下设的亚 专业组,设置安排应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。
6
亚专业组设置要求参照专委会执行,组长原则上应为专委 会委员。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市级质控中心及其专委会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 下,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 (一)分析本专业领域医疗质量安全现状,研究制定质控 工作的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、指导评价方案、培训方案等; (二)制定、落实本专业的质控指标、标准、制度等,采 取相应的质控措施推进实施; (三)根据本专业质控工作需求,每年至少开展2次医疗 质量专题培训,有计划提高人才队伍质控素养与技术水平; (四)以目标为引领、以问题为导向,加大调查研究力度, 每年至少召开1次质控工作会议,至少开展1次指导评价等工 作,交流质控经验,引领下级质控中心,指导质控对象持续改 进医疗质量,为市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依据; (五)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,发布质控工作通报等; (六)运用信息化优势提高调研、培训、指导评价等质控 工作效率,加强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,探索完善数字质控模式; (七)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县(市、区)级以下质控中心及其专委会/专家组工作职责, 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市级职责制定、落实。原则上不 再进行质控指标、标准等制定工作。 第十八条 质控中心应根据职责定位,基于本专业医疗质 量安全现状,以年度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质控工作改进目标为
7
核心,兼顾专业质控指标,遵循可操作、可衡量原则,动态完 善长期工作规划,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持续提 升循证管理等精细化管理水平。按照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上级质控中心要求,及时上报落实情况。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纵向应加强与本专业上、下级质控中 心沟通联系,准确把握国家、省级要求,指导下级质控中心开 展工作;横向应增进与同级质控中心合作交流,相互借鉴经验。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 作例会、经费管理、信息安全、考核评价等制度,加强管理, 促进履职尽责。 第五章 运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。专委会主任委员应团 结、带领专委会全体成员,对标质控中心职责,有序、有效推 进各项工作。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请示制度。市级质控中心开展以下工作, 须向市卫生健康委请示: (一)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、指导 评价方案、培训方案等; (二)制定本专业质控指标、标准、制度、措施等; (三)成立或调整专委会; (四)以质控中心名义召开会议; (五)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调研、培训、指导评价等工作; (六)发布质控通报、年度质量安全报告等; (七)发布质控工作相关文件,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,
8
由责任单位代章印发。 (八)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。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经费保障制度。质控中心由责任单位给 予经费保障,按规定使用经费,自觉接受卫生健康、财政、审 计、监察等部门监管。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纳入责任单位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,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,专款专用。严格执行财 务管理要求,确保经费规范使用。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质控中心应加强数 ·据资源安全管理,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质控中心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是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。 (一)质控中心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控工作,使 用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规定的信息系统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 传输、处理、分析、发布数据,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; (二)质控中心责任单位应不断提升信息安全防护水平, 防止信息泄露、损毁、丢失;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自查工作,建 立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、追溯机制。在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信息泄露、毁损、丢失的情况时,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按 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。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数据授权制度。质控中心应严格按 照信息授权权限管理和使用有关数据。应严格控制数据资源获 取和使用权限,未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传输、公开、披露数据资源;不得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 研究;发表文章、著作等成果,应注明数据来源;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。质控中心应严格对照以
9
下要求,强化自我管理。 (一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; (二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委托或以合作等形式变相委托 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; (三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的经费开展 工作; (四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向任何单位、 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; (五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刻制印章、印制红头文件; (六)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或专家聘书; (七)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作 无关的其他研究,或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进行营利性、 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。 第二十七条 实行惩戒制度。质控中心出现第二十六条相 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,立即解除并重新遴选责任单位;原责任 单位不参与本轮遴选,且4年内不得申请作为新成立其他专业 质控中心的责任单位。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。市卫生健康委按年度对 市级质控中心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 合格4个等次。 县(市、区)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考核工作由同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统筹管理。 第二十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。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 考核结果,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市级质控中心责任单位进
10
行动态管理。 第三十条 实行人员日常管理制度。质控中心要加强专委 会委员、质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: (一)专委会委员应按照质控中心要求,按时参加专委会、 质控等工作会议,不得无故缺席; (二)专委会委员、质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质控工作有关规定,不得以专委会委员和质控中心工 作人员名义违规举办和参加营利性活动,不得借助质控工作违 规谋取私利。 亚专业组参照专委会管理。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人员动态调整制度。专委会或亚专业组 专家出现第三十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,或长期不承担 质控中心工作任务的,应及时调出专委会或亚专业组。 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,由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 第三十二条 实行约谈制度。市级质控中心及责任单位违 反本办法相关规定,影响质控工作开展的,市卫生健康委对责 任单位主要负责人、专委会主任委员进行约谈,了解沟通情况、 指导督促工作、及时提醒警示,帮助质控中心及责任单位端正 思想认识,认真整改问题,履行工作职责。 第三十三条 实行约束管理制度。市级质控中心出现本条 ( 一)(二)(三)项规定情形的,限期整改;出现(四)(五) (六)(七)项规定情形的,取消其质控工作业务,该专业专 委会同时解散。
11
(一)成立半年未制定长期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未 成立专委会; (二)工作计划推进迟滞; (三)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质控工作会 议、年度考核评价; (四)专委会主任委员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,受到行政 处罚; (五)质控中心责任单位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 事件; (六)质控中心责任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支持质控中 心开展工作; (七)严重违反本办法,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。
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与《商丘市卫生 健康委关于印发商丘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(试行)的 通知》(商卫医函〔2023〕7号)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。
12
附件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请表 一、基本情况
二 、责任单位情况
13
三、申请专业及其质控配置情况
14
四、质控中心负责人简介 五、质控工作规划
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,请附页。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阜外大道#号 Email:########@126.com 电话:(0371)######## ####### |